4月11日,绵某公司在绵阳法官和安县法官的耐心撮合和全程指导下,依据与工人们达成的撤诉和解协议,来到安县人民法院,向胡女士等34位劳动者兑现经济补偿金九万四千元。至此,一场几起几落、久拖未决的“扯皮官司”案撤事了,出现了当事人像围明星似的把法官簇拥中间,并主动要求与办案法官合影留念的动人场面。
绵阳公民胡女士等34位劳动者,分别于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在绵某公司从事劳动工作。由于公司一直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保,这34位劳动者便于2010年3月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是,仲裁却一纸裁决,驳回了他们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2010年8月,胡女士等34位劳动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即依据其各自实际的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法》,以2008年1月为起算时间,为其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劳动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未足额计算,又于2010年12月,上诉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面对叠加起来厚近一米的34套卷宗材料,绵阳中院民事审判庭的三位法官看得两眼发花,不时流泪。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宗文、审判员陈谦和代理审判员李华峰在积极阅卷,掌握案件事实;翻查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线的同时,数次合议,苦苦探寻该系列案件的调解基础,终于找到了促使双方当事人撤诉和解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于是,法官积极进行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选取劳动者代表人、代理人分别沟通;引导代表人和代理人通过双向互动、彼此换位思考等方式,消除其对立,缩短其距离。
起初,劳动者要求公司将其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折现,并表示其余请求可放弃。但鉴于社保财经运作的特殊性,人民法院无法满足该要求,故又多次给劳动者释明购买社保对自己的长期效益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终让劳动者明白了相关法理,同意公司为其补缴相应的社保费后,仍按一审判决的经济补偿金执行。与此同时,法官又敦促公司方尽快履行自己应给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使公司为案涉劳动者补缴了全部相应社保费用。
2011年4月11日,在中院法官精心组织的再次调解中,双方终于尽弃前嫌,达成共识,并在安县法院一审法官的热忱配合和通力协助下,按一审判决的经济补偿金额,将9.4万元人民币当场兑现完毕。至此,全案34件均以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既撤了案,又维了权,工人公司,皆大喜欢。一时间,工人们竟把法官像明星一样围起来,并主动要求要与法官合个影。一位来替自己女儿领补偿费的老者见此情景,兴奋地说:“都说日下年轻人爱追星,没想到今天法官也有‘粉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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