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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12-08  发稿编辑:景秀丽

       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
        原告李云英诉被告廖学建离婚一案,原告李云英与被告廖学建于1987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儿一女。由于双方的性格差异,兴趣爱好不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造成夫妻生活长期分居,不能沟通,后廖学建又因诈骗、受贿被判刑入狱,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但双方又存在传统的封建意识,认为离婚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更不愿意到法院来参加诉讼,因此一个家庭就一直在这样的痛苦中生活。法院调解中心知道此事后。主动上门宣传调解知识,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及诉讼程序,合理引导,促使当事人走出法律误区,原告李云英与被告廖学建于2010年9月9日在本院调解中心办案人员的主持下于绵阳市看守所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从而最终解决纷争、消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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