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 刑事法律援助
案 由: 故意伤害
受 援 人: 黄应军
承 办 人: 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谢雨蕉律师
援助机构: 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黄应军与彭某同为绵阳市御营坝某小区保安。 2009 年 7 月 15 日,黄应军与彭某在该小区门口因工作中的琐事发生口角、抓扯。黄应军从办公室拿出水果刀,刺中彭某左胸,使其当场倒地,黄应军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后虽经医院救治但彭某仍于同年 8 月 23 日死亡。黄应军当日被刑拘, 2010 年 3 月绵阳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黄应军未委托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指定辩护人函。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四川 林志律师事务所谢雨蕉律师承办该案,担任被告人黄应军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谢雨蕉律师马上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不足百页的材料谢律师经过反复揣摩,发现看似非常简单清楚的案件,其背后有诸多辩护角度。
首先,黄应军拨打 120 急救电话是否算自首?案卷材料中显示是围观群众拨打的 110 电话,为什么黄应军拨打了 120 电话却不打 110 ?拨打 110 电话的人又是谁?其次,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必然是被告人行为所致 ? 案发时间是 7 月 15 日,但死亡时间却是 8 月 23 日。中间间隔这么长时间,医院的救治行为是否得当?
带着满腹疑问,阅卷后的第二天谢律师就到 看守所会见到了被告人黄应军。黄应军承认了自己伤害彭某的犯罪经过,但非常急切地告诉律师:“起诉书说我是被抓获的,我就不服。我根本就没跑,我本来就站在那里等着警察来的啊,我是自首的!要跑我早跑了!”面对黄应军的辩解意见,谢律师立即抓到了问题的症结:“既然你说是自首,为什么你自己没有打 110 报警电话?是谁打的报警电话?”对此,黄应军解释说:“我第一反应就是要救人,所以先打了 120 。我记得我当时一边拨打 120 ,一边叫旁边的人帮我打 110 ,当时很混乱,我也记不清我旁边站的究竟是谁了,只想着救人要紧,反正我又没打算跑。”据此,谢律师坚定了要找到报案人的想法。
从看守所出来后,谢律师来到案发现场——某小区内。找到坐在大门口闲聊的大爷大婶了解案发时的情况,询问是谁拨打的 110 ,大家七嘴八舌,很多人都说黄应军平时为人很好,但谁也说不清究竟是谁打的 110 。谢律师又与黄应军的妻子反复沟通,请她再找找周围邻居了解情况,并劝说她在丈夫最困难的时候要努力拉他一把。在大家的努力下,终于查知了是一位姓何的的士司机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并且是黄应军叫他打的这个电话!得知这一情节,谢律师立即请求何先生出庭为黄应军作证,但何先生思想上有顾虑,怕得罪死者家属一方。谢律师反复做何先生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诉他任何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以便于法庭对黄应军作出公正的审理和判决。在得知谢律师是法律援助中心为黄应军指派的辩护律师,未收取黄应军及家属一分钱时,何先生感动了,他说:“你们援助律师不收钱还这么敬业,我还有什么怕得罪人的,我愿意为他出庭作证!” 谢律师欣慰地笑了。
针对本案的另一个疑点, 医院的救治是否得当,被害人自身有无疾患导致死亡,是否多因一果的问题,由 于在法院调阅的案卷材料中没有医院治疗的相关内容,谢律师又到检察院找到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诚恳地将本案的一些基本观点与检察官沟通,在得到检察官的同意后,再次系统的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谢律师细心记录了案卷材料中反映的彭某治疗情况并多方寻找外科专家进行咨询,从现有证据上分析,很难直接得出医院治疗措施不当的结论。谢律师果断地调整了辩护思路,把辩护的重点放在对自首的认定上。
庭审过程中,何先生出庭对案发时自己受黄应军委托,拨打 110 报警的过程进行了证实,谢律师指出,虽然黄应军本人未直接拨打 110 ,但积极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委托何先生拨打 110 报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对黄应军的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谢律师关于黄应军成立自首的意见,判处被告人黄应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应军对该判决感到满意,没有提出上诉。
黄应军虽然犯了罪,但也应当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裁判,这是他应当获得的合法权益。正是法律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不辞辛苦的调查取证,才有了黄应军自首情节的认定,才有力地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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