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人民法院许州法庭坚持把司法为民贯穿始终,近日,成功审结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不作为侵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把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在穷尽调解手段、调解不能的情况下,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依法客观公正下判,通过辨法析理,最终做到胜败皆服,定纷止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梓潼县双板乡裕春村三个未成年人一同下河捉虾导致一人死亡引发的原告李三友、罗昌翠诉被告罗肖强等6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发时,无现场证人,且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案情相当复杂,对于案件基本事实双方存在极大争议,相互矛盾十分尖锐。死者系原告独子,二原告中年丧子,精神极度悲伤,情绪相当激动,虽经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及村社干部多次调解仍未完全解决。原告为此扬言,此事若解决不好,将要以被告的“命”抵其子的“命”,被告方只好带着孩子外出务工。同时,原告不断上访,要求给予其子“见义勇为”称号,并要求督促被告给予赔偿。本案引起县委及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原告的行为已构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若不能妥善解决,将进一步激化矛盾,酿成恶性事件。
梓潼法院受理此案后,院党组高度重视,责成许州法庭办理。许州法庭承办法官慎密制订审判预案,深入到原、被告家中,查看出事现场,走访事发后第一时间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及参与调解处理的相关村社干部、派出所干警等,并即时调取了相关案件材料,随时将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向领导汇报。
许州法庭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当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审判理念,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及时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中,经过合议庭认真、细致的评议,从法理上深入剖析,辩证法理,心理平衡,合理分责,维护公平;从情理上引经据典,唤醒良知,形成共识,立足和谐,畅扬美德。判决后,法庭密切关注双方当事人思想动向,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随时做到有问必答,认真开展判后释疑,情理沟通。上诉期满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均息诉服判。(何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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