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本院刑审大厅宣读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五复47213047号刑事判决书和对罪犯执行死刑的命令,将谋财害命的二罪犯彭旭、柴定彬押赴刑场,予以枪决。
2008年夏秋以来,重庆市潼南县无业者彭旭(绰号“小齐”,男,27岁,汉族,中专文化,住重庆市潼南县梓潼镇街道办事处八角庙10号2单元2-3号)与四川省仁寿县无业者柴定彬(男,21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若尔盖县曙光街幸福路153号)多次共谋暴力劫取财物,并经“踩点”,将加害“目标”锁定在了绵阳市涪城区32岁的男子王勇身上。
2008年10月1日11时许,彭旭、柴定彬窜至绵阳市涪城区“鑫龙小区”B幢9楼4号王勇租住房内,采取用手卡颈、铁丝勒颈、刀刺等手段,将王勇及其“准丈母娘”何涛(女,37岁,系王勇同居女友周倩茹之母)杀死。继后,又以捆绑等暴力手段威胁其女友周倩茹(18岁)打开密码箱,抢得现金人民币35万余元,仿制手枪一支,子弹一发,以及川B72395奥得赛牌轿车一辆、三星牌手机一部。在潜逃之前,二犯又以双手卡脖、铁丝勒颈等手段将周倩茹杀死。经物价鉴定:川B72395奥德赛牌轿车价值173659元。2008年10月11日、17日,公安机关先后将柴定彬、彭旭抓获。
其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旭、柴定彬犯故意杀人、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5月21日以(2009)绵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柴定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二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09年9月24日以(2009)川刑复字634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旭、柴定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杀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主观恶意极深,犯罪手段残忍,不但入户抢劫数额巨大,还在抢劫中杀死3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遂依法核准了四川高院的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对二犯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次处决罪犯,与以往不同的是,还于一个本来严肃的话题中,带出了一则“花边新闻”。说是彭、柴二犯受审时,均请了律师为其辩护。彭旭的辩护人对指控彭旭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提出: ⑴ 彭旭不构成故意杀人罪;⑵ 彭旭未实际分得赃物,所抢的现金、车辆和物品都被柴定彬一人拿走,因此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柴定彬的辩护人对指控柴定彬犯故意杀人、抢劫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⑴柴定彬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⑵ 柴定彬归案后不仅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还积极主动揭发同案犯彭旭的共同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⑶柴定彬归案后,主动将自己的QQ号和密码提供给公安机关,为及时抓获被告人彭旭提供了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彭旭及时抓捕归案,依法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行为,可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柴定彬予以从轻处罚,而不处以极刑 。据说,还另有好事者依据彭旭的身份证号为510227198301140013,将其私下预测为“遭殃号”,说是“要要死(114),最后的晚餐又是13号,看来这次活不了”。同时,依据柴定彬的身份证号为513232198808300016,又将其预测为“吉祥号”,说是“发发重发(8808)天(3)都要留(16),看来这回脑袋可保”。殊不知天网恢恢,迷信不灵。绵阳中院认为:被告人彭旭、柴定彬其辩护人所持彭旭、柴定彬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虽然成立,但被告人彭旭、柴定彬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旭的辩护人所持彭旭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柴定彬的辩护人所持柴定彬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于是,今日砰砰两枪,打得痛快。目击者都说,既严惩了邪恶之徒,又打掉了封建迷信。过往市民,无不拍手称快!
为此,人民法官和本报记者在此提醒民众:身份证号码本为随机定制,既非人力所能选控,更非迷信所能左右。倘若彭犯遵纪守法,再“遭殃”的号码也不会让他人头落地。如果柴犯以身拭法,再“吉祥”的号码也难保他不一命归西。今日之事,就是明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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