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 5.12 ”地震中,梓潼县部分乡镇房屋受损,有些甚至倒塌。为重建家园,一些农民选择进城务工。被告人白明系梓潼县宏仁乡村民,在地震中其家房屋全部倒塌,夫妻便来到梓潼县城租房生活。为挣钱尽快重建房屋,白明不分昼夜在外跑运输,并且将所得收入全部交由其妻管理。由于自己常不在家,白明便怀疑妻子有外遇,疑外遇对象正是同楼另一男子。今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白明趁着酒兴逼妻子与自己一起去对质是非,在同楼男子租住的房间里,白明发现有自家使用的被毯和生活用具,极度气愤,拿出随身携带的木棒打砸屋内的物品,继而又用打火机点燃床上被盖。该男子屋内物品被焚,房屋起火,继而威胁到该楼其他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相邻群众在县消防部门的配合下及时将火扑灭,但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 2000 元。白明为泄私愤,不顾他人生命安全实施放火,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今年七月中旬,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白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白明以“定性不准,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被告人白明的上诉理由,被告人白明已押往川北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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