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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促调解 定分止诉构和谐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08-17  发稿编辑:景秀丽

         盛夏的七月,酷热难当,但这丝毫不影响江油法院领导和干警办案热情。年 7 月 22 日上午,副院长杜尧、民庭庭长何文标一行顶着烈日驱车十余公里前往本县两河镇,调解一桩村民委员会与同村 4 户村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当地基层党委、政府的协助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4 年 7 月,两河镇文生村村民 汤汝兵等四人与村委会签订售房文约,约定以每间 5000 元的价格购买村委会的集体房屋 8 间。但在盖章时,被村支部书记阻止,并将合同原件扣留。随后,村委会原主任又分两次以村委会的名义与汤汝兵等人签订售房协议。该协议仅有村委会主任和原村会计加盖私章,未加盖村委会印章。事后,汤汝兵等 4 人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5.12 ”汶川特大地震后,汤汝兵等 4 人准备拆除房屋进行重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汤汝兵等四村民认为协议应当有效,双方僵持不下,矛盾十分突出。根据本案情况,若仅仅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并不能达到双方服判的结果,不能做到“案结事了”,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且原、被告双方既是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又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里,正所谓“邻里双双找法院,邻也有怨,里也有怨”。

        由于本案关系文生村 1000 多户村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处理不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利于和谐稳定的大局。该院民庭接到本案后,非常重视,分管副院长与庭长经过多次研究,认为本案应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不能草率的判决了事,于是有了 7 月 22 日的两河镇之行。在调解过程中,副院长杜尧和承办法官,一方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另一方面借助当地镇党委、政府及村里老干部,对当地情况熟悉和长期处理基层事务的经验及技巧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在几方的努力下,经过 3 个多小时的耐心说服,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一场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中承办法官抱着 “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积极作为, 通过上门调解,不仅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还消除了不稳定因素。同时,通过与当地镇党委、政府和基层干部的配合,对构建“大调解”格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使得本案最后处理结果达到了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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