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人民法院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三大主题”活动中,将活动开展与执行工作有机结合,教育引导执行干警进一步强化人文执行、和谐执行意识,改进工作作风,讲究执行方法,找准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切入点,审执并重、保全先行,以保全促调解,以保全促执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与院刑事审判庭密切配合,圆满执行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为受害人周小林、范雪梅执行赔偿款 105000 元。
梓潼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长春交通肇事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小林、范雪梅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小林、范雪梅于 2009 年 3 月 30 日 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人周长春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执行局在接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小林,范雪梅的保全申请后,经查实,被告人周长春所有的川 B71811 号中型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进行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获得车辆保险理赔款。为防止被告人转移财产,我院执行局积极采取措施,于 2009 年 4 月 1 日 对被告人周长春所有的川 B71811 号中型汽车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获得车辆保险理赔款 82497.37 元进行了查封和冻结,有效的防止了被告人对保险理赔款的转移。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长春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周长春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小林、范雪梅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周长春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小林、范雪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105000 元。案件审理结束后,本院执行局对被告人周长春所有的川 B71811 号中型汽车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获得的车辆保险理赔款 82497.37 元进行了及时的划拨,并与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一起督促被告人周长春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小林、范雪梅兑现了剩余的执行款 22502.63 元,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小林、范雪梅申请执行被告人周长春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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