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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法院完善庭前交换证据规则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05-10  发稿编辑:景秀丽
        根据近年来民商案件实行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实践经验,江油市人民法院日前制订了新的《庭前交换证据规则》。
  
  
  
  江油法院在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固定诉讼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增加了若干新的规定,使交换证据的程序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新《规则》将原规定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从15日延长到30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期限一致,并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举证期限;对证据交换的内容也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在交换证据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庭审时可不再对此类证据进行质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按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分类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并详细记明异议理由。
  
  
  
  新《规则》还就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范围;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调查取证的范围及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举证等方面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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