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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04-29  发稿编辑:景秀丽

       夫妻分居 35 载才离婚,妻子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为由于 4 月 27 日将丈夫告上法庭。

        今年 66 岁的江油市中坝镇妇女王某与 67 岁的丈夫孙某于 1963 年结婚,先后生育了四个子女。 1974 年,夫妻双方因故发生纠纷,从此 2 人开始了漫长的分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分居之初,经人调解,夫妻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四个子女随女方生活,孙某每月付王某子女抚养费 20 元。自 2000 年起,孙某将给付王某的费用增加到每月 100 元。由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之物价上涨等原因,近年来,王某多次要求孙某从每月 1200 余元的退休金中付给其扶养费 500 元。但孙某以自己身体不好,还要赡养母亲等理由一直未答应王某的要求。

        江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已分居 35 年,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故应确认双方的婚姻未解除,被告在子女成年后所给付原告的生活费,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所尽的扶养义务,随着原告年龄增大及被告收入的增多,原告要求增加扶养费用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结合被告情况,原告的要求显属过高。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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