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居绵阳涪城区的王女士来电咨询称:她在2008年12月8日,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售楼小姐语言所动先交8000元购房订金,约定在2009年1月30日前交纳购房款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协议。春节期间,她儿子和丈夫回来后都反对她购买此房,于是她到该房产公司要求退还她预交的8000元购房款,遭到公司拒绝,她问:预交的购房款是否能全额退还?
分析:本案是一件设及王女士交的是预付房款,还是定金的法律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房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是意向性预付款性质。同时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城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综上分析得知:王女士在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想再买该商品房,交的预付购房款应全额退。王女士行与房产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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