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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构成名誉侵权要担责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10-08  发稿编辑:韩春梅

 

余某某与李某某系同村村民,余某某原系本村妇女主任,李某某系本村村委委员,因换届选举原因,2021年3月17日李某某在该村妇女微信工作群以语音的方式对余某某公然辱骂,余某某随后在微信群进行回击,李某某再次对余某某及其母亲、女儿进行辱骂,还捏造余某某与本村村民武某某、张某某、贺某某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经余某某报案,平武县公安局对李某某处拘留八日行政处罚。

6月25日余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李某某在微信群辱骂的事实清楚,此外还捏造余某某与同村武某某、张某某、贺某某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余某某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都是同村村民,在今后的生活中难免有接触,为了及时化解矛盾,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耐心调解,李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悔改认错。最终李某某当庭向余某某书面道歉,并出具承诺书,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他人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侵害权利严重的,还涉及触犯刑法。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言论自由有限度,法律意识需提升。(孙家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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