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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0.31克坐牢七月罚两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11-03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生,四川省江油市中坝街道居民,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014年3月、2014年3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20年6月1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2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020年3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江油市中坝街道渝州路,以100元的价格将0.12克海洛因贩卖给李某某,贩卖完成后被民警挡获,公安机关并从胡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0.19克。公安机关扣押的海洛因0.31克、手机1部、塑料管1个已随案移送。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10月19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胡青某某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胡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海洛因零点三一克、手机一部、塑料管一个,予以没收。(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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