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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枪赶鸟被判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11-03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生,四川省江油市厚坝镇犀牛村农民,汉族,高中文化。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某为驱赶在其鱼塘觅食的鸟类,陆续从网上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枪托等组件。后郭某某使用家中的电焊机将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器前端,用螺丝将枪托固定在射钉器尾端,改装成“射钉枪”。郭某某在一流动商贩处购买射钉弹、铁砂子、黑火药等物品,多次使用该枪驱赶鸟类。2019年9月9日,公安民警在郭某某家处查获该枪、射钉弹13颗、铁砂子2040颗、黑火药86克。经鉴定,送检的一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公安机关扣押的自制枪支3支、黑火药86克、铁砂子2040颗、射钉弹13颗,已随案移送,建议予以没收。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郭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随案移送的自制枪支三支、黑火药八十六克、铁砂子二千零四十颗、射钉弹十三颗,予以没收。(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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