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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男女 双双落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12-31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何某某,1967年生,四川省青川县茅坝乡院子村农民,小学文化,务工。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放火罪,于2009年3月被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撤销缓刑,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0年生,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丘垭乡民主村农民,小学文化。2019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与唐某(在逃)电话联系后,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驾驶川B929PT轿车从绵阳行至江油市城区与唐某会合。2019年4月3日零时许,三人驾车到江油市双河镇场镇欲盗窃电动三轮车未果,于同日2时许三人驾车到江油市双河镇邓家塔村6组路段时赵某某停车等候,何某某、唐某二人前往该村组覃某甲家院坝内,采用推车、搭线及骑行的方式将被害人覃某甲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金航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当日凌晨3时许唐某驾驶盗窃的车辆到达江油市城区后发现在江油市中坝镇太平路东段22号某机电门口公路边,有停放可盗窃的两轮摩托车,在征得何某某、赵某某同意后,由赵某某开车至江油市青莲大桥等待,唐某、何某某二人在某机电门口路边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雷克牌两轮踏板摩托车抬至所盗的电动三轮车上,二人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行至绵江路九岭镇路段因电动三轮车电瓶缺电,后何某某将所盗二轮踏板摩托车以骑行的方式盗至绵阳,之后赵某某用川B929PT轿车与何某某、唐某一起采用拖车的方式将所盗电动三轮车拖至绵阳,所盗车辆供何某某、赵某某使用。经鉴定,被盗金航鹰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雷克牌两轮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300元。涉案电动三轮车、两轮踏板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11月4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的情节,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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