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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惯偷“五进宫”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11-27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羊某某,1983年生,四川省三台县断石乡菜坝村农民,初中文化。因盗窃,于2002年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7月5日刑满释放。

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羊某某窜至江油市重华镇“某首饰”罗某秀家中,打开三楼到二楼防盗门,进入二楼卧室,在卧室内盗窃财物。经现场勘验,从被害人罗某秀家防盗门锁外壳上提取了触摸痕迹拭子,经鉴定,从防盗门门锁外壳上拭子上检出的DNA与羊绍林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相同。

2018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工农村民委员会院坝内将被告人羊某某抓获。

11月4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羊某某辩称其系犯罪中止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羊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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