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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头坝的枪声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11-04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王某某,1979年生,四川省江油市小溪坝镇农民,高中肄业。早年有从军梦,无奈身子太矬,梦遂成空。后来在村中当过民兵,摸过几天木头枪。嫌木头枪打不响,自己就买来配件,制造了一杆火药枪。后来公安部门发布《收枪令》,王某某置若罔闻,继续非法持有枪支。

2019年1月30日22时许,时值农历腊月廿五,月黑风高。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火药枪一支,搭坐其兄开的摩托车,窜到江油市小溪坝镇人民村五组“嘴头坝”桥附近打鸟。该村猫头鹰多,王某某想打几只猫头鹰喝酒庆小年。

到了目的地后,王某某鬼鬼崇崇地用三节强光手电筒在树上照来照去,看到树上有鸟后,他就架起火药枪,煞有介事地眯起左眼瞄准,之后扣动扳机,“砰!”巨大的枪声,划破了清冷的夜空,其兄怀疑是枪管爆炸了。附近的村民以为是谁在放烟花,纷纷出门看。

此时,民警办案回来,刚好经过此村,闻到巨响,马上职业地判断这是枪声。民警边冲过来边喊:“谁开的枪?站住,我们是警察!”王某某闻言,马上弃枪在地,趁着夜色遁逃。民警当场扣押枪支一支,枪管飞烫,枪眼还在冒着袅袅硝烟。现场没看到有死鸟,倒是落了一地树叶,大概在王某某开枪前一瞬,那鸟飞走了。如果王某某打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还将罪加一等。
民警正告王某某的哥哥,要他转话跟他弟弟,叫王某某明天到派出所自首,王某某的哥哥答应。

次日,王某某在其兄的劝说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前述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另查明,案发后扣押的火药枪一支已随案移送至法院。

8月11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某遇民警检查弃枪逃离,但其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随案移送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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