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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剑客”江油落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11-04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陈某某,1958年生,四川省剑阁县龙源镇龙石村农民,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3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某,1972年生,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居民,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8年10月9日缓刑考验期满。
被告人达某某,1964年生,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居民,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0月被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盗窃,于2007年6月、2009年12月被剑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7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6月4日刑满释放。
因三人都是剑阁人,这个盗窃团伙就自号“三剑客”,意思是“三个来自剑阁的客人”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邀约陈某某、达某某前往江油市境内实施扒窃。次日上午三人租乘王某某车牌号为川H2301黑色吉利轿车从剑阁县出发窜到江油市重华镇场镇,随后三被告人共同寻找作案目标。上午8时许,陈某某在重华镇龙井街25号门面前,发现被害人刘某某随身携带有财物,李某某便上前站立于陈某某左侧帮助遮挡视线,达某某上前站立于陈某某右侧防止被害人离开。在李某某、达某某二人的配合下,陈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使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划开刘某某上衣衣兜,盗走其随身携带的现金1300元,随后三人迅速离开现场。盗窃所得赃款其中380元用于支付王某某包车费用,余款被三人均分耗用。

2019年5月6日公安民警将达某某抓获归案,达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同案犯李某某、刘某某。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共计1300元,取得了被害人书面谅解。

9月18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达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陈某某、达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达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刀片两张,予以没收。(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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