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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贼男女狼狈为奸终翻船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9-10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罗某,男,1990年生,四川省江油市永胜镇朝阳村农民,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5年7月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欧某某,女,1974年生,四川省江油市中坝街道居民,大专文化,经商,现住江油市太平镇。

经商哪有偷盗来钱快。欧某某与罗某密谋后,决定偷盗,两人臭味相投,一拍即合。
2018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罗某在告知被告人欧某某要去实施盗窃后,窜到被害人张某江位于江油市太平镇某小区5幢2单元2003室的住处实施盗窃,因未撬开门,盗窃未果。案发后,欧某某赔偿了张某江250元并取得谅解。

2018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欧某某共谋盗窃后,由欧某某驾驶奥迪Q5越野车搭载罗某窜至江油市中坝镇会昌路某小区附近,罗某独自行至被害人魏某某位于该小区11栋2单元7楼1号的住处,撬门进入室内,盗窃了1部银白色IPADmini2(16G)平板电脑、1根项链。盗窃后,罗某与欧某某汇合后驾车离开。经鉴定,被盗的IPAD平板电脑价值500元。案发后,罗某赔偿了魏某某850元并取得谅解,欧某某赔偿了魏某某850元并取得谅解。

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欧某某共谋盗窃后,欧晓某某车搭载罗某窜至江油市武都镇学习巷附近,欧某某在外等候,罗某行至被害人何某某位于学习巷公产房246号的住处,撬门进入室内,盗窃了1部玫魂金苹果6Splus(32G)手机、1把华泰牌车钥匙、2张银行卡。盗窃后,罗某与欧某某汇合后驾车离开。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1987.5元。案发后,罗某赔偿了何某某2000元并取得谅解,欧某某赔偿了何某某2000元并取得谅解。
2018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罗某窜至被害人樊某某位于江油市中坝街道某小区2栋2单元2104室的住处实施盗窃,盗窃未果。
2018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窜至被害人刘某某位于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新民东八巷46号的住处,撬门进入室内,盗窃了1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现金200余元后逃离。案发后,罗某赔偿了刘某某2000元并取得谅解。
2018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罗某窜至被害人张某东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某小区1期6栋3单元302室的住处,撬门进入室内,盗窃1根黄金手链和1枚黄金戒指后逃离。案发后,罗某赔偿了张某东5000元并取得谅解。

2018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罗某窜至被害人邓某某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某小区小区2栋1单元1404室的住处,撬门进入室内,盗窃1部VIVO手机和2瓶红色包装的国窖1573白酒后逃离。经鉴定,被盗的两瓶白酒价值1560元。

2018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罗某与欧某某事先商议确定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家中财物后,欧某某在小区外等候,罗某行至陈某某位于江油市太平镇创业路385号某小区5栋2单元1101号的住处,通过撬门进入室内,盗窃了3件衣服、1部联想平板电脑、1部黑色华为7X手机、项链、戒指、胸针、耳环等饰品数件。盗窃后,罗某通知欧某某开车至水口庙汇合,后罗某携带被盗物品乘车至水口庙与在此接应的欧某某汇合。在清点赃物时,将盗窃的三件衣服丢弃,之后,两人由欧某某驾车返回江油城区。2018年12月17日,欧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将被盗物品中的3根项链、1枚玉戒指典当给成都某典当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1日,罗某以550元的价格将被盗的联想平板电脑、华为手机贩卖给黄某。经鉴定,被盗的联想平板电脑价值100元,被盗的华为手机价值600元。案发后,被盗的联想平板电脑、华为手机及耳环、项链等40余件饰品已被追回并发还陈某某。另外,罗某赔偿了陈某某9000元并取得谅解,欧某某赔偿了陈某某10000元并取得谅解。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罗某、欧某某在江油市某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

8月16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罗某、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罗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二人共同实施的盗窃犯罪中,罗某提出犯意、入户实施盗窃,系主犯,欧某某开车接送罗某、帮助处理赃物,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欧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罗某对参与的部分盗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欧某某对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欧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罗某退赔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六十元及手机损失。(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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