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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工厂”的覆没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8-02  发稿编辑:韩春梅

 

周某某,1986年生,四川省梓潼县许州镇梨园村农民,中专文化。

周某某中专学的是机械专业。后把学所知识用于歪门斜道,目无国法,暗造枪弹,故得外号“兵工厂”。为了逃避检查,他狡兔三窟,现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及江油市战旗镇白沙村。因非法持有自制气枪,于2015年12月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分局罚款200元。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将自己所持有的气枪一支、改装的射钉枪一支、铅弹73颗、射钉弹220颗及相关物品放于江油市战旗镇白沙村家中。2018年5月25日,民警因侦办其他案件对周文建卧室衣柜进行现勘时,发现并查获上述物品。2018年6月5日,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所持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所持改装射钉枪系以火药发射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周某某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的自制火药枪一支、气枪一支、铅弹73颗、自制弹药(金色)220颗、自制弹药(红褐色)450颗、铁棍1根、空瓶1个、装填火药工具1个、黑火药0.2千克,已随案移送至江油法院。

7月16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随案移送的自制火药枪一支、气枪一支、铅弹七十三颗、自制弹药(金色)二百二十颗、自制弹药(红褐色)四百五十颗、铁棍一根、空瓶一个、装填火药工具一个、黑火药零点二千克,予以没收。(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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