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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翼而飞的电瓶车钥匙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8-02  发稿编辑:韩春梅

 

邓某某,1974年生,四川省江油市新安镇黑滩村农民,小学文化。

陈某某,1994年生,四川省江油市新安镇黑滩村农民,初中文化。2018年6月、2019年4月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5日、10日。
邓某某在江油市新安镇梨园路租赁黄某的门面做生意,在门面租金的收缴等问题上,跟房东黄某产生了矛盾,遂想教训一下黄某,让其蚀财。邓某某找到村中的“问题青年”陈某某,让其把黄某的电动车偷走。“你放心,我负责帮你搞到车钥匙。”邓某某说。陈某某一听乐了:“行,只要你搞到车钥匙就好办。”

此后,邓某某就留心黄某的行迹及其电动车的情况。终有一天,黄某因为急事,把电动车停放家里时,忘了拔钥匙。邓某某便偷偷去把车钥匙拔下,傍晚交给陈某某。黄某某到处找不到车钥匙,最后只好把备用的钥匙拿出来用。几天后,即2019年3月9日13时许,邓某某见黄某睡午觉,鼾声如雷,遂发微信叫陈某某“行动”。陈某某窜到黄某家,利用邓某某交给他的车钥匙,轻而易举就把黄某的世纪雄风两轮电动车盗走,并以66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后该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0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审讯陈某某:“车钥匙是从哪儿来的?”陈某某就供出了邓某某。法盲邓某某却大声喊冤:“我只是拿了车钥匙,并没有偷车!”
法院会这样认为吗?

7月16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邓某某提出犯意、提供钥匙,陈某某实施盗窃、销赃获款,二人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犯、从犯,但可根据各自实施的行为予以量刑。邓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六十元,依法予以追缴。(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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