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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偷车贼 最终落法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8-02  发稿编辑:韩春梅

 

王某某,1964年生,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青牛乡莲池村农民,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盗窃,分别于2011年5月、2011年8月被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

出来后,老实了一段时间,不久又“旧病复发”。而且,因为长期泡网吧,养成了“夜猫子”习性,白天睡觉,晚上清醒,遂选择在凌晨作案。

2018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窜到江油市三合镇一家俱乐部楼下,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永久”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450元。

2018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窜到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部停车场,将被害人刘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白色“大阳”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维武处查获该摩托车并已发还被害人。

2018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王某某窜到江油市三合镇建设中路“绵钰花园”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00元。

2018年11月22日,办案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6月25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何某某、王某分别退赔人民币四百五十元、五百元。(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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