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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片窃贼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7-19  发稿编辑:韩春梅

 

毛某,1966年生,四川省江油市马角镇居民,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13年6月、2014年7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拘役5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

2018年12月7日,毛某在绵阳开往江油的川B43268客车上,趁被害人杨某不备之机,持刀片划开杨某上衣左边内袋,盗走钱包内人民币900元,后在江油市马路湾电信局附近下车逃离,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赃款未追回。

6月26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毛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毛某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九百元。(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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