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998年生,四川省梓潼县黎雅镇西安村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某小区。
2019年2月20日晚上六点多,胡某的父亲晚饭后出去散步,行至江油市中坝街道太平路中段圌云小区门口时,在路边拾得一只胀鼓鼓的钱包,顿时欣喜若狂。唯恐被失主发现,马上招辆出租车回家。
回到家,胡父把钱包交给儿子胡某。胡某打开一看,里面有银行卡一张、华为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从身份证上看,失主叫邓某霞。胡父说:“银行卡里肯定有钱!真是天助我也,我们家欠了两万块钱的债务,正好把卡里的钱取出来还债!”儿子儿媳点头称是:“真是喜从天降!”儿媳王某某拿着捡来的银行卡出去刷机,没有成功。胡某把银行卡研究一番后,再次刷机,竟然成功了,并下载微信软件,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的方式更改微信支付密码,将失主邓某霞手机微信内的余额700元及绑定银行卡内的19800元转出,用于归还债务。胡某以为比老婆聪明,但他没有想到,在他更改微信支付密码和盗刷银行卡时,他的信息已被公安机关掌控。
不久,公安机关打来电话,要他到案接受调查。法盲胡某来到派出所,竟振振有词:“我一不偷,二不抢,那是我爸捡来的。捡来的东西,谁捡到,就归谁!”
案发后,华为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邓某霞。被告人胡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邓某霞的损失。
7月16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胡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所提胡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胡某的父亲听了判决后,顿脚道:“什么喜从天降,是祸从天降!两万块钱的债务未还,现在又添了两万二的债务。这心贪不得呀!”(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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