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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行政公益性诉讼案件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6-14  发稿编辑:韩春梅

 

6月3日,平武法院开庭审理了平武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平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案,该院判决确认被告平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据了解,某公司取得了平武县龙安镇汇口新区的“金色家园”二期、三期开发项目,规划总面积171039.42平方米,某公司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6459336.8元。公益诉讼起诉人平武县人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被告平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未收取某公司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于2018年9月10日向被告平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对某公司欠交的人防易地建设费6 459336.8元予以催缴。2018年12月3日,被告平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称,已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2100000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平武县人检察院起诉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被告平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已全部足额收缴完毕。

依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被告平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规定,某公司取得的平武县龙安镇汇口新区的“金色家园”二期、三期开发项目,应当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平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未依法全面履行收追缴职责,致使某公司依法应缴纳易地建设费未及时足额收缴,也未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后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平武县人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后,才全部足额收缴了易地建设费,但仍应认定其未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据此,该院判决确认被告平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行为违法,现本案已审结。(赵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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