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平武法院水晶人民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未成年女儿作为原告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某与原告张某某(2周岁)系父女关系,2018年11月,张某与原告母亲袁某通过协商在平武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女儿张某某由母亲抚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但截止2019年5月,被告张某仅支付了300元抚养费,原告张某某的母亲便代表张某某起诉到平武法院,要求张某依约支付抚养费,切实履行父亲的抚养义务。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其系一时冲动才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现在自己的工资仅有2000余元,无力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在庭后调解中,承办人对双方晓之以理的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表示愿意将每月抚养费降至800元,但被告张某仍然不同意。承办法官便依据婚姻法等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张某在离婚协议上的签字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其同意的抚养费支付数额1000元应当依约依法执行。为保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平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自2019年6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并支付前期其拖欠的抚养费5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消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父母离婚已经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更不应当在支付抚养费等问题上给未成年人带来二次伤害。近年来,平武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在审判中,对于离婚与否,平武法院坚持以调解为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平武法院则坚持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目的,认真审查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环境、亲情依附、抚养条件等因素,既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又要通过司法手段予以确定,依照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依法保护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纠纷中的合法权益。(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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