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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电三轮也构成犯罪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6-14  发稿编辑:韩春梅

 

在很多人看来,驾驶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中老年人代步车等未要求持有驾驶证、行驶证,便以为这些车辆不属于机动车,酒后或醉酒驾驶这些车辆也就不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其实不然,酒后驾驶这些车辆仍然可能受到处罚。近日,平武法院便审理了一起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案件。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4月30日20时许,何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平武县龙安镇西门方向往花园路口方向行驶时,与向南桥方向行驶的一辆小型汽车在东风路口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何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到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提取,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37.9mg/100ml。由于何某所驾驶的三轮车无人力骑行装置,公安机关遂委托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该车辆属性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无人力骑行装置,以电动机作为唯一动力源,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

平武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何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综合其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案发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要求驾驶电动三轮车须持有驾驶证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何某也是以为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自以为酒后驾驶也没关系。结果不但因此受伤治疗一年多,伤愈后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终还受到刑事处罚。也许会有人觉得何某很冤,不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才构成犯罪吗,怎么醉酒驾驶电三轮也构成犯罪?殊不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有明确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俗点说,凡是以动力(燃油机、电动机)为唯一动力源的交通工具都属于机动车。所以,该案告诫人们,对“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要做扩大理解,即喝酒后不单不能开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也不能开新型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中老年人代步车等新型车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史骄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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