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何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何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9日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生效后,其驾驶证被依法吊销。2018年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武县龙安镇金龙路从东桥方向往金家湾加油站方向行驶,行驶至金龙路S205线133KM+300M处时,摩托车摔倒在地,继而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29.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平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何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依法均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该罪名下的最高刑期,这在平武县尚属首例。办案法官表示,何某上有年近八旬的老父,下有十四五岁的幼子,在2016年犯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后,本应吸取教训,从严要求自己,切实担负家庭责任,但其反而变本加厉,再次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致自己于危险境地,并受到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无力照顾家庭,在社会上未做好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家庭里未做好尽孝尽责的好儿子、好父亲。法官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铁律。(王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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