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平武法院审理一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马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某系70岁高龄的老年人,而被告马某甲为聋哑残疾人,其双方为特殊主体,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法院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进行巡回审判。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马某甲长期存在林地边界争议。2017年4月14日,原告王某某在其自留地中与案外人张某某、胡某某干活,被告马某甲与其姐马某以该林地有争议为由进行阻止。被告马某甲捡起地上的石头扔向案外人张某某但未打中,案外人张某某用锄头殴打被告马某和马某甲,造成原告马某甲左耳朵处、马某背部受伤。2017年6月13日,平武县公安局对案外人张某某作出平公(古)行罚决字[2017]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某处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马某不构成轻微伤。
2017年10月10日,原告王某某起诉来院。本院受理案件后,本庭法官立即与被告马某取得联系,经调查,马某与马某甲为姐弟关系,并同住在一起,得知该消息后,法官立即驱车将相关文书送至马某家中,但因其中被告马某甲为聋哑人,且在进行送达时并未见本人,经法庭多方作思想工作,被告马某通知在外务工的马某甲回家处理该案件。
巡回审判中,法庭在审查证据时,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病例为其冠心病等其他慢性疾病,并非打架造成的的损害,法庭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足以证明其诉求的证据,但原告王某某经法庭庭审理并未举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审理后,依法当庭裁判,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法官对双方依法进行了释法说理。(赵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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