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人唐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平武县法律援助律师精心辩护,一审宣判改定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此案的成功辩护,突破了法援预期,给了失足青年唐某某一次从轻量刑,改过自新的机会。
2016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在平武县大印镇皇庙村郭家湾组,被告人唐某某与其母亲夏某某因家庭锁事发生打斗。被告人唐某某将夏某某按倒在地用拳头和石头对其实施殴打,并将汽油倾倒至夏某某身上并点燃,后经过路村民将夏某某身上火焰扑灭,被告人唐某某自顾离开,造成被害人夏某某身体大面积烧伤。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夏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无精神病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平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使用汽油焚烧的方式欲剥夺被害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请依法判处。鉴于本案案情重大、特殊(被害人系被告人生母,其伤情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且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本人未委托律师,为此,经平武县人民法院指定,2016年12月6日,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勉军担任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律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展开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通过到相关部门了解案情、查阅与案件相关的全部卷宗材料所见,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均认定被告人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承办人感觉压力很大,一旦该罪名成立,根据《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将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个花季少年的一身将彻底毁了。承办人想着如何能尽最大限度地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再次拿起了手中的案件材料……
2016年12月16日,此案在平武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认真分析案件后,在案卷材料中发现的诸多凝点和相关证据,着重围绕本案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等方面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看,他们是母子关系。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夏某某自诉他们平时关系还可以。由此,被告人企图产生杀人的可能性很小。
2、从案件发生的缘由和犯罪动机看,是因为几天前的一点小矛盾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就天天被被害人骂,于是被告人就萌生了想给她一个教训,让她以后不要叨叨叨的。从这一方面也可判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地单纯,其本意并不是要将被害人置于死地。
3、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看,其刚满18周岁,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事物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表达能力都有限。因此,当被告人认为自己受到委屈后,说出一些过激的言语或做出一些过激的举动时,也就不难去理解了。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被告人在主观上已具有了杀害他人的故意。
4、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待处理,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
5、被告人在归案前,没有任何的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也是事出有因,他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毕竟与蓄谋已久或者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有着明显的区别,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6、从此次事件发生的起因及过程可以看出,被害人夏某某本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被害人夏某某已对被告人致其重伤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由此,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承办人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实施犯罪,事实清楚,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被告人的上述情节,属于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全部意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一位律师应尽的一份社会责任。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不仅能让承办律师提高专业技能,也能让大家对律师这个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律师利用专业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让更多的人能够感受到政府的温暖,普照到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阳光。 (聂婧 温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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