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斧伤人古无罪,今却有罪。5月4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熊大军,1967年生,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农民,初中文化。早年他听过一个故事,说古时候有个叫张三的人用斧头将人砍伤后,对方就去找讼师写状子,准备告他。张三听说后,连忙跑到讼师那儿,请求改过来。讼师见利忘义,收了张三的钱后,就很“巧妙”地把原状中的“用斧伤人”改成了“甩斧伤人”。县官一看,甩斧伤人不是故意的,就判了张三无罪。
当时熊大军听完这则故事后,只会心一笑。没想到,若干年后,他竟实践这个故事,不过,他甩斧伤人不是无罪,而是被判了刑。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熊大军跟刘国民是邻居,两家的山林,约定俗成以一条小路为界。可后来刘家一棵长在路边的榕树把根伸过小路,串到了熊家一边,并冒芽,长出了一棵新榕树。因长在自己的地面上,熊大军一直认为这棵野生新榕树归自己所有。
2014年10月29日,因为犁杖坏了,熊大军就拿上斧头,去砍新榕树准备做一个犁杖,可他才砍两斧,刘国民就出来阻止说,这棵新榕树是他家的老榕树串过来发的,应该属于他家。熊大军说:“可新榕树长在我的地上!”刘国民反唇相讥:“全村的禽畜觅食时都从你家门前的空地上经过,这么说全村的禽畜也属于你了?”熊大军辩不过刘国民,只好气鼓鼓地走了。
熊大军越走越气,路过刘家的鸭圏时,就用手中的斧头砍鸭圈泄愤。刘国民见状,连忙跑过来阻止。熊大军见刘国民跑来,想到“甩斧”的故事,就把手中的斧头朝刘国民甩去,正中刘国民左腿,将刘国民左股骨砍伤。经鉴定,刘国民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后熊大军赔偿刘国民损失2万元。
5月4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熊大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64条、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判决熊大军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半。犯罪工具斧头一把,予以没收。
(兰有斌 梁柱生 程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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