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中央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狠抓作风建设,对腐败采取零容忍,打虎拍蝇成绩斐然;为期一年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亦顺利收官。但中央十分清醒的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旧严峻复杂。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传递出一系列反腐新信号,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草案)再次亮剑腐败,用法律筑牢防腐墙。
新形势下,腐败犯罪呈现形式多样化、手段隐蔽化等态势,但现行刑法存在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时规定过死,或震慑力度不够等问题,为全面筑牢法律底线,草案拟修改:⑴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贪污受贿犯罪具体数额规定,只从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犯罪最严重的情形保留适用死刑;⑵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对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均增加“并处罚金”规定;⑶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了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此番修订,直指腐败查处中法律的不足与空白,力度之大,令人欣喜,值得期待。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依法治腐的进军号已经吹响,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是基础也是保障。集中的运动可以治一时之腐,但要建立反腐防腐的长效机制,法律是底线,也是红线。只有法律与时俱进,织起疏而不漏的法网,方能为根治腐败提供坚实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张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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