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肖某原本是一对80后的小夫妻,两人一个是研究生,一个是从英国留学归来的海归。两人以前均在上海工作,经人介绍认识后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经过短暂的相处后于2012年回到绵阳登记结婚,婚礼场面热闹而盛大。
婚后初期,小夫妻的生活甜蜜温馨。度过短暂的甜蜜期,肖某即回到上海发展,而李某则留在绵阳经营自己的家族企业。因聚少离多,两人开始产生矛盾,发生口角,感情出现裂痕。并且随着时间的增长,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感情彻底破裂。虽然双方父母、亲友多次劝说,双方也都曾想方设法改善夫妻关系,但是事与愿违,小夫妻最终还是发展到了离婚的地步。2014年年初,肖某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此案的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据承办法官了解,双方对于离婚均无异议,最主要争议在于男方父母借款给儿子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男方买婚房的而父母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据双方当事人陈述, 办理结婚证前,男方出具借条向其父母借款百万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并进行了装修。但在两人结婚后,办理房产证时就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了。现女方起诉认为此房产是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男方则提出房产自己借父母的钱买到,女方无权分割房产。了解到上述事实后,承办法官耐心地结合案件事实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平息双方的怨气,再次为当事人架设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在承办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两人达成一致意见, 和平分手。协商后,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肖某撤回了起诉。这起标的上百万的争议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李某婚前在父母处借款所购房产原本属于李某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李某在婚后办房产证时将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可视为李某将部分房产赠与给肖某,肖某因此取得争议房产的部分所有。肖某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分割此房产。
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如果李某父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肖某为李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徐雯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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