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积极促成一起广告公司员工挪用资金案双方刑事和解,后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作出微罪不诉处理。
经查,2012年7月至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利用其担任绵阳某广告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绵阳某医院支付的首期广告费4万元未按规定上交公司,而是用于个人耗用。犯罪嫌疑人杨某于2012年10月离开广告公司,后一直未归还该款项。2013年11月1日,犯罪嫌疑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涪城区检察院承办人通过审查发现,杨某未上交收取的4万元广告费事出有因,与那些恶意挪用行为有所区别。事情起因是杨某认为自己先期垫付的几万元应由公司报销,而公司认为业务员是有提成的,支出费用应在提成费中,并认为杨某应先将收取的4万元广告费按规定上交。双方协商未果,杨某遂于2012年10月携款离职,广告公司多次催款未果后报案。了解情况后,承办人积极促成双方和解,杨某及时退还4万元挪用款,被害单位对杨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涪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退赃、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秦家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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