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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 构筑全新“第一道防线”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5-12  发稿编辑:韩春梅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调解制度调查与思考

□  北川羌族自治县司法局  杨 云

人民调解制度是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繁荣、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一、北川羌族自治县的现状对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北川羌族自治县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东接江油市,南邻安县,西靠茂县,北抵松潘、平武县,面积3084平方公里。全县辖6个镇、17个乡,总人口约24万,居住有羌、藏、回、苗、壮、土家、满、黎、维吾尔、基诺、达斡尔等等少数民族9万余人,其中羌族人口8万多人,是全国唯一的羌族自治县。受自然、历史的客观条件和社会的综合因素影响,基础设施薄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部分地方信息闭塞,民族性格突出,民族意识较强,注重本民族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利益。

(一)经济社会特点

北川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幅员辽阔,地广人稀,人口居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普遍散居的分布格局,部分地方以羌寨聚居。受自然条件、交通、信息等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且发展很不平衡。境内山高谷深,零星地发育为河谷平坝和台地,东南一隅为丘陵,山地占幅员面积的98%,经济发展参差不齐。加之“5.12”特大地震的影响,“耕居分离”、“人户分离”、“农业与非农业人口混居”,呈现出熟人社会与现代的陌生人社会并存的现象。

由于多民族杂居,虽互有影响但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各不相同,文化的多样性和传统文化保存的完整性共存。民族性格各不相同,有的民族剽悍、有的民族内敛,但各民族维护本民族利益的意识强烈。因此,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民族繁荣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特征

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加之“5.12”特大地震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征:一是趋利性强,以前多是“咽不下一口气”,现在主要是利益之争。二是主体多元化,以前多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现在出现了许多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有时还涉及到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纠纷也时有出现。三是类型多样化,如征地拆迁、干群矛盾、环境污染、医疗纠纷等新型矛盾成为热点和难点,随着外出务工的增多,婚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四是纠纷复杂化,很多纠纷的时间跨度长,关系复杂,调查取证难,特别是环境污染等新型纠纷,涉及群体大,化解难度大。五是纠纷易激化,有些纠纷虽因小事而起,如争地、争水等,但处理不及时很容易激化。部分纠纷当事人因法制观念淡薄及别有用心的人挑拨而出现盲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部分当事人表达诉求的方式偏激,动辄上访、缠访,甚至利用媒体(包括境外媒体)推波助澜,扰乱视听,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就是从根本上、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和消除社会对立情绪,有效防止信访问题反弹、社会矛盾积聚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牢固筑起民族自治地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不断加强

1、调解组织网络化
通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人民调解法》颁布以后,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北川现有乡镇调委会23 个,村(居)调委会343个,调解委员会成员2167人,调解员1563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纠纷2000余件,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县”的目标。

2、工作机制长效化

人民调解的各项工作机制长效化、常态化,人民调解的工作制度,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援”对接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机制建立,调解不成功的权力救济途径畅通。

3、调解程序逐步规范化北川现已形成了纠纷受理、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较为规范的流程。

4、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不断扩大

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和不受理的两类情形。人民调解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随着形势的发展,现已将法人与法人之间及跨地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纳入了人民调解的范畴。随着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将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赔偿及刑事自诉案件也纳入了人民调解的范畴,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同度也不断提高。

5、专业调解组织得以发展
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不断涌现,交通、医疗、消费、劳动、物业等领域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完善。北川成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高效、便捷的化解涉专业纠纷,既使当事人避免了诉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又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的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1、调解组织流于形式,调解员素质不高处于中坚力量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多由干部兼任,加之民族自治地区多年来教育、经济发展的滞后,大多数人民调解员文化、法律素质偏低。

2、经费保障不够特别是困扰基层多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长期得不到保障,调查取证没有差旅费,调解没有务工费,办了事还要自掏腰包,挫伤了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人民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

3、规范化程度不高,程序上有待完善

由于受认识等诸多因素影响,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推进较慢,调委会还存在调解协议不规范,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轻文书等现象。

4、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还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责任心、积极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调解员认为调解成功即案结事了,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不再关心,忽视回访环节,致使部分调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降低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5、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跟不上

基层司法所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沿,司法助理员承担着具体职责。但北川很多司法所工作条件艰苦、待遇低、人员流动性大,出现招不来人、留不住人的困境,很多司法所要么没人,要么仅有一名司法助理员,致使人民调解工作难有突破。

三、完善北川人民调解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体系

要严格按照司法部“五有、六统一、四落实”的要求,打造适应北川特点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

(二) 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力度有必要从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繁荣出发,加大对此项工作的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以奖定补”、“以案定补”等方式改变民族自治地区调解员素质普通偏低的现状。

(三)完善衔接机制,构建“大调解”体系

完善委托调解制度。法院、公安、检察院、行政机关将适宜人民调解的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合调解的方式,实现调解的无缝衔接。

(四)适度规范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也是有组织的民间调解,因此调解工作必须具有一定的程序,以保证调解效力和调解工作的规范。人民调解程序的适度规范化、调解过程与调解结果的文本化,是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

(五)调解注重与少数民族民间法的结合
北川的人民调解更要注重与少数民族民间法的结合。当然其中有部分与现行的法律不符,如“出嫁女不继承父母遗产”、“订婚男方需给女方一定的彩礼”等,但仍然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如北川借力少数民族民间法,将民间法的具体代言人和执行者“羌首”、“端公”以及“文化传承人”、“老命”等聘为人民调解员,用羌族特有的“议话坪”和“转转酒”化解纠纷,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在与民间法的结合过程中,更要强化人民调解的自治功能,激发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弱化行政化,保持人民调解坚实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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