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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法检司联合出台《庭前会议实施办法》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7-04  发稿编辑:景秀丽

近日,三台法院牵头与该县检察院、司法局会签了《庭前会议实施办法》,该办法细化了庭前会议程序,规范了庭前会议行为,突出了可操作性。

该办法规定了庭前会议的提起及参加主体,形式、地点和程序。庭前会议一般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也可建议召开庭前会议。明确庭前会议以会议的形式举行。若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庭前会议办公室进行,若被告人被羁押的,在看守所办公室进行。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问题依次听取各方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并由法院书记员记录,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可当场作出决定,也可在会议后研究决定,但应及时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系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应分别参加庭前会议。同时规定庭前会议原则上以召开二次为限。

细化了庭前会议的范围和内容。规定庭前会议原则上适用于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普通程序公诉案件。庭前会议主要围绕解决控辩双方的程序性争议,以明确争点、协商确定庭审证据调查的范围、次序以及督促控辩双方认真开展审判准备工作等展开。庭前会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回避,确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管辖,证据开示,提出延期审理情形、是否公开审理、庭审方案,提出影响量刑的情节,刑事和解,被告人权利保障,同步录音录像是否播放及时间、方式以及其他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明确了庭前会议的效力和法律监督程序。规定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要形成书面笔录,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审判人员可作为正式开庭的参考,庭审中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质证、辩论。对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进行概括举证、质证。对于庭前会议已决事项,除有新的依据和理由,否则不能在庭审环节再次提出。(杨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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