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县法院庭审理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因原、被告之间斗气而持续了将近半年之久。
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于2007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付雨,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9年7月31日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约定女儿付雨由被告付某抚养。离婚后由于双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又于2011年7月2日重新签订了对女儿付雨抚养权变更的协议,其协议约定女儿付雨由原告李某抚养,并由被告付某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月,教育费和医疗费平均支付。被告付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后,未再支付。原告李某遂起诉要求确认2011年7月2日的协议有效,由被告付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
被告付某则认为2011年7月2日的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我虽然给过了一次抚养费,但我觉得这份协议费用过高,所以才没有履行,我也没有把它当回事,所以就没有在一年之内申请法院进行撤销。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先后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并未达成调解意见。通过庭审及调解程序,承办法官清楚的认识到,本案的焦点并不是协议有无效力,而是双方当事人“气”不顺,要使本案案结事了,首要任务是将“气”理顺。庭审后,该案主审法官先后找到原告及被告与其谈心,耐心开导,细心调解。最终双方在使子女有个良好的生活、学习、成长环境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付小雨(付某、李某之女)由李某抚养,付某从2012年7月1日起支付700元/月子女抚养费,直至付雨满18周岁止。一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就此划上了句号。(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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