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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刑事法律援助现状的调查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12-02  发稿编辑:景秀丽

 

2011年10月12日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上吴爱英部长强调要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提供辩护和代理,维护好他们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刑事法律援助力度,被普遍认为是一大亮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会成倍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又将是具体执行机关,深入研究刑事法律援助现状和面临的各种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江油市刑事法律援助现状及问题

江油市2011年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375件,太白律师事务所代理110件,鼎天律师事务所代理107件,外地代理律师事务所18件,共计235件其中法律援助案件56件。2012年到10月底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10件,太白律师事务所代理80件,鼎天律师事务所代理73件,外地代理律师事务所15件,共计168件其中法律援助案件56件。两年来法院共审理685件,有律师参与的有403件占案件总数的58℅,其中法律援助占16℅,法律援助案件中法院指定案件占15℅,个人申请只占1%。由此可见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犯罪嫌疑人及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仍然是个薄弱环节。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问题

当事人主动申请法律援助的并不多,近二年我市总只有10余件。实际工作中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法院指定过来的,而且法院指定过来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被告人是盲、聋、哑、精神病患者或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刑事法律在江油市是比较薄弱的,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不高,我们认为主要还是思想观念的问题,一是法律援助机构普遍存在的重民轻刑的观念。二是社会对其的认识也较模糊,还有不少人认为这只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慈善行为,对犯罪刑事嫌疑人刑事处罚是理所应当的。三是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广大群众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知晓率不高。

(二)刑事法律援助质量问题

1、援助人员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人民法院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的时间距离开庭的时间不到10天、有的时间更短。

2、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对刑事援助案件基本上不调查取证。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庭外调查取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对于确保法律援助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3、大部分案件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开庭前都会以及到看守所会见被告,因为这是法律援助中心对办案人员的基本要求。

4、在刑事援助中,大部分案件的承办法律援助的辩护人特别是新律师都能在庭上积极辩护,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只有极少数案件,辩护律师没有提出任何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三)刑事法律援助人员和经费问题

江油市现有2个律师事务所共有注册律师47人,法律援助中心注册1人,这种情况在绵阳还是比较好的,近两年来由于法律援助纳入了民生工程以及上级经费的支持,法律援助个案补贴还是有一定保障的,可地方政府的法律援助经费没有纳入经常性预算,每年的经费数额有不确定性。

(四)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的其它问题

当前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四家的衔接机制相对缺失。

刑事法律援助中县市法律援助衔接问题。有关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一般根据《绵阳市法律援助程序细则》进行审查,可由于刑事犯罪的特殊性在审核中也有一定的困难,一是犯罪嫌疑人多被限制人身自由,自己无法办理家庭困难证明,特别是家在异地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具家庭困难证明更是困难,二是家庭困难证明出具的问题,在民事案件中家庭困难是指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农村贫困标准,一般是指低保户、五保户等,而具体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基本不涉及该类人群,另一方面是指凭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签章证明,在具体案件中因为无法联系到近亲属、其亲属不主动去办理或有关证明部门以不了解情况不出具证明等种种原因犯罪嫌疑人最终得不到证明而无法得到法律援助。

二、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做法及建议

(一)提高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首先应该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基本人权保障,是各级政府的政府职责。把刑事诉讼法视为公民民主和自由权利的大宪章一点也不为过,必需认识到在刑事诉讼法中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是各级法律援助部门的基本职责。

(二)有效的提高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一是提高援助人员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二是在指定辩护的案件,要求人民法院在收到刑事起诉书后及时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并将开庭日期与法律援助律师收到指派不少于10天时间。三是对刑事案件实行行量化考核,实行有效的监督,将会见笔录、阅卷笔录、庭审笔录等作为业务卷的必要要件进行审核。四是要求对非指定案件,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承办律师应该是从业两年以上或有三个以上的刑事案件辩护的经历的律师。

(三)有效增加法律援助经费,落实法律援助人员。

(四)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的衔接机制。

(五)放宽对经济困难标准的审查。一是对无法提供家庭困难证明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采信办案机关或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陈述等材料证明。二是为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辩护权利对一些特殊情况我们采取免审经济困难等措施,以确保刑事法律援助能够高效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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