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县法院一举执结了一起历时五年的执行难案。该案的被执行人百般抵触,不服判决,既不上诉,又不申诉,拒不履行,态度蛮横,案件执行工作屡次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果断决策,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军予以司法拘留,经过威慑和教育,被执行人态度终于发生180度的大转变,终得执结,令人欣慰。
被执行人李军是位于安县某镇的四川天诚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安县加盟连锁店店主,2006年5月21日下午,在为患者王福包药服后引起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却不愿承担任何责任。李军经一、二审百般狡辩,判决后不理不睬。张红等人遂于2007年8月17日向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院执行人员向李军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给付,李军置之不理。2007年10月24日,该院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李军,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付义务,李军以自己所包药品不可能至人死亡,不服判决等为由拒付赔偿款;2007年11月12日,承办人再次找到李军,李军以同样理由推诿;同日,找到申请人张红等人(王福之妻等亲属),要求其依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张红等人表示无法提供,唯一知道的只有李军药店的药品,但因系特殊商品,无法执行:后直至2008年11月10日,法院执行人员经查询银行、土地、房产、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是在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是,程序终结了,执行并未终结。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承办法官依然孜孜不倦的寻找着被执行人李军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却一直无果。而权利人张红等人由于长时间得不到赔偿,开始向市上、省上到处上访、信访。
由于本案久执未果,也引起该院执行局领导和院主管领导的高度重视,多次指示承办人,加大执行力度,力争早日结案。2012年1月31日,春节刚过,执行人员即找到被执行人李军,要求其履行。李军还是坚持自己无过错,不该赔钱,并提出自己要申述,直至6月,未进行申述,也不付款。2012年6月5日,执行人员再次把李军通知到沸水派出所,李军态度依然蛮横,拒不履行。执行人员认为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予以执行,充分运用新形势下的执行理念,在必要时坚决动用法律强制措施,经请示领导后,果断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军司法拘留15日。执行人员于次日按规定到拘留所询问李军,其已认识到以前的错误,表示愿履行判决,但需与申请人协商和亲自筹款,请求提前解除拘留。第三日,李军妻子主动交付赔偿款10000.00元,并说李军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履行判决,要求提前解除拘留,以便与申请人协商和筹款。承办人及时将案情向执行局领导廖小东和主管副院长李强汇报,又向申请人通报了情况并作好相关工作,于2012年6月7日下午提前解除了对李军的司法拘留。2012年6月11日,申请人张红等人与李军在安县沸水镇人民政府调解办,在法院执行人员的主持下,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心平气和的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李军给付申请人张红等四人赔偿款45000.00元,此案了结。
2012年7月6日,张红等人领到了李军在沸水信用社借贷的现金35000.00元和原李军妻子交到法院的现金10000.00元共计45000.00元,对法院的工作给予真诚的感谢。一件历时五年的执行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文中人物全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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