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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打官司主动申请赔偿员工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5-27  发稿编辑:景秀丽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履行法律责任,这是咋回事?21日,因与特殊工种员工刘某的劳动关系存在瑕疵,为挽留人才,四川江油市某铸钢实业有限公司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承担并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冰释前嫌。

刘某今年58岁,江油市含增镇人,于1994年1月进入某铸钢公司,从事炉前冶炼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据刘某反映,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2011年经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公司按政策标准为他补办了社会养老保险,但缴费截至2010年12月底。2011年2月19日,与刘某同在公司上班的儿子因工死亡,公司为了安抚家属,同意刘某请假回家料理丧事。由于刘某与公司就儿子的死亡补偿和善后处理问题分歧较大,至今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期间,刘某曾多次向公司提出结束假期重返岗位,却被公司以其子死亡一事的纠纷未解决为由拒绝,并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不服,于2011年8月15日向该公司发出书面函告,提出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过错,要求回公司上班,但公司拒绝签收函告。

随后,刘某再次向江油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江油仲裁委依法裁决:某铸钢公司在收到裁决书生效5日内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990元,支付刘某2011年2月19天的工资952元,为刘某补缴2011年1月至2月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662.4元。

今年3月11日,某铸钢公司法人对江油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服,委托律师起诉至江油市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同时判决原告向被告刘某支付经济补偿3570元,支付2011年2月份2天的工资200元。

21日,江油市法院法官召集双方调解。某铸钢公司法人表示,因为被告刘某是公司经过培训的技术骨干,所以希望刘某能继续回公司上班,并承诺支付从2011年2月至今每月1200元的基本工资。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铸钢公司按每月1200元标准,给刘某补发从2011年2月至2012年4月的基本工资共计18000元,双方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刘某的工资福利待遇与以往上班期间一致。刘某放弃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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