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游仙区监察局与区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安全生产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该区依法做好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政策及“法规”支持。
此“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就进一步明确了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责任追究的种类分“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诚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行政处分等”,其责任追究范围包括突出上级下达安全死亡控制数,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将责令责任对象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住宿、饮食安全存在隐患未采取措施排除,或擅自组织学生旅游、从事易燃、易爆、剧毒、辐射等危及人生安全、从事商业庆典等活动均严肃予以问责,甚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游仙区安委会在2月17日召开的全区安全工作会议上,对上年存在安全监管缺位、专项整治不力的两个镇乡“请”上台表决心、立“军令状”,此举,对全区上下、各行各业震动巨大。(游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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