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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法院审结“醉驾入刑”第一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7-15  发稿编辑:景秀丽

       7月8日,盐亭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醉酒驾驶人张斌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自5月1日开始实施《刑事修正案(八)》以来我院首例醉驾入刑判决案。宣判后,被告人张斌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16时27分许,被告人张斌醉酒驾驶川B5981A号二轮摩托车,由盐亭县云溪镇万安村经南盐路至盐亭县城,在万安收费站路段被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路巡逻警察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酒精含量为131毫克/100毫升。审理中,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伏法。
       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酌定从轻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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