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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法院审结一起多人贩卖毒品案件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5-15  发稿编辑:景秀丽

       2011年5月5日,一直以来备受人们关注的饶兴国、何强、王康等三人贩卖毒品案件,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饶兴国、何强、王康有期徒刑8年、7年6个月和7年,并处罚金10000元至15000元的刑罚。
       2010年6月12日,何正文(在逃)在成都通过手机短信与被告人何强共谋贩卖毒品,二人谈好交易条件后,何正文将1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交给被告人饶兴国携带到绵阳市与被告人何强进行交易。下午2时许,被告人饶兴国随身携带毒品在成都市城北汽车站乘车前往绵阳交易毒品。被告人何强因无资购买,便通过手机短信与被告人王康联系毒品交易,被告人王康收到短信后又与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绰号叫“烂眼”的人联系交易毒品,并约定当天晚上8点钟在安昌镇进行毒品交易。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饶兴国到达绵阳后被告人何强将其带到被告人王康的住所,被告人王康对被告人饶兴国携带的毒品检验后,三人乘坐雇用的一辆小车前往安昌镇进行毒品交易。当晚8时许,三人到达安昌镇后,被告人王康携带事先准备的1小袋毒品,按照与“烂眼”约定的地点前去验货,被告人饶兴国与被告人何强在车上等候。被告人王康与“烂眼”见面后,双方检验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王康的交待将被告人饶兴国、何强一并抓获。经依法鉴定,三被告人贩卖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共计22.30克。
       毒品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安宁,同时也极易引发大量其他类型的犯罪,“5.12”汶川大地震后作为极重灾区的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区域扩大,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证灾后恢复重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灾区社会和谐稳定,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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