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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纷争案中案五轮调解终化解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5-08  发稿编辑:景秀丽

       2010年10月23日16时,勾某(绵阳市三台县人)驾驶轿车(搭乘马某、陈某、童某)从安县秀水镇方向驶往河清镇方向,行至安县秀水镇成青路与辽安路交叉“十”字路口时,与从雎水镇方向往花荄镇方向行驶的曾某(江油市雁门镇人)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造成马某、陈某、童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核实认定:勾某、曾某分别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某、陈某、童某无责任。为赔偿事宜,当事人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12月2日,经协商一致,双方向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委会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调解员蒋吉中同志具体负责此案。为尽快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调解员立即展开调查、了解案情、制定调解方案。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12月15日,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首先,调解员安抚了当事人的激动情绪,解开“心结”,使原本容易激化的矛盾得到及时缓解。接着,讲解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详细计算了各种赔偿费用。当事人对各自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均无异议,但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勾某坚决不同意调解员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赔偿标准,而是要求曾某全额赔偿。双方互不相让,第一轮调解以失败告终。
       针对勾某的态度,蒋吉中同志凭借多年的调解经验断定这其中必有隐情,于是对勾某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面对面的沟通,心与心的交流,勾某被调解员的真诚所打动,娓娓道出实情:勾某所驾轿车系范某(绵阳市高新区人)所有,现范某要求其赔一新车,其迫于无奈只得要求曾某全额赔偿。得知症结所在后,调解员又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四轮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从合法、合情、合理的角度来解决问题。一方面再次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具体分析,劝解勾某放弃不合理的想法和请求,重新考虑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如实陈述勾某确实存在的难处,引导曾某予以体谅。2011年3月23日,经过调解员整整五轮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在调解此次纠纷中,充分利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准确找出关键所在,对症下药。同时,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形下,没有推诿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仍然坚持调解,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切实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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