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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仲裁委调解化矛盾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12-27  发稿编辑:景秀丽

       在处于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当代中国,形成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内的一整套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些诸多的解决机制中仲裁调解成为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绵阳仲裁委员会在认真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按照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用仲裁调解方式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裁处社会热点纠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如2008年绵阳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某某等20余户申请仲裁与绵阳高新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户数众多,涉及面广,影响大,几次到相关部门、政府都未得到解决,而且因情绪激动出现围攻政府有关部门的过激行为,绵阳仲裁委在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此案若处理不好将会带来及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仲裁委主任根据《仲裁暂行规则》第76条之规定,指定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仲裁员担任该案独任仲裁员。该仲裁员接到本案后认真阅读案卷,分析案情,找到调解切入点,多次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因势利导的沟通,高屋建瓴地进行事理、法理、情理说服工作,使当事人双方从斗气斗利的对峙中回到理性思考、和谐磋商中来,使得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久未解决的纠纷。
       目前政府与社会、公民与法人也愈来愈认识到仲裁在化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上的地位和作用,并在纠纷发生后,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当作首选,仲裁已成为当今社会化解社会热点纠纷的一种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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