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1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偶发性及其它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交通噪声由航政、铁路、民航等部门分别根据各自职责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管理。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对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噪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协助环境噪声管理部门对辖区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和餐饮、商业、加工维修服务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标书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紧急情况下的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八条 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禁止中午(中午12时至14时)和夜间(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从事装修施工,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九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市区建成区内组织露天卡拉OK演唱。组织非经营性的群众娱乐活动开设地点应取得所在社区同意,并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十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
(五)与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文化娱乐场所的设立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未经环评审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和年审营业执照;边界噪声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和年审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市区区域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机动车在市区行驶的禁鸣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和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以外,民用航空器(包括航空伞)不得在城市市区上空盘旋飞行。
第十五条 火车行驶必须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进入市区的机车,除遇紧急情况外,一律使用风笛。
第十六条 为给中、高考学生提供一个安静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考前半个月及考试期间,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中、高考期间的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监督管理责任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细则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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