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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法院调解一起农药质量纠纷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03-28  发稿编辑:刘庆

    日前,江油市法院依法成功调解一起因农药质量导致粮食减产纠纷案,原告蒋茂昌等49名农户共获赔偿金30000元。江油法院免收了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09年6-7月期间,原告蒋茂昌等49名农户在江油市大埝乡农药门市部个体经营户任世盛处购买了四川简阳农药二厂生产的30%敌·乙酰甲乳油农药,用于农作物稻谷的杀虫防病,原告在使用该农药后发现,稻苗枯黄,达不到杀虫防病的效果,最终造成粮食减产。针对该农药出现的质量问题,农户多次向经销商任世盛反映并要求赔偿,任世盛也将农药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和现场使用效果向被告农药厂、刘兴全(副总经理)反映,要求被告到当地现场察验处理,但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未果。2010年1月,蒋茂昌等49名农户以农药质量导致粮食减产造成损失为由向江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粮食亩产量的减产数额给每户赔偿损失共计58000多元。


    案件受理后,分管民商事审判的王昭伟副院长十分关心,要求承办法官必须妥善处理,一定要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证社会的安定。收到应诉材料后被告方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考虑到鉴定会花去较长时间,不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王副院长再次指示,本案的处理要围绕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正常农业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前提开展,承办法官应该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先行调解,争取通过法院的居中调解,尽可能促使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要求承办法官制定出应急方案,一旦调解不成,则要迅速联系大埝乡、东兴乡政府以及乡镇的调解中心,做好农民的安抚工作,要保证社会的稳定,不能因为本案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更不能影响春耕的进行。2010年3月12日下午14时起,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49名原告选出的诉讼代表人以及代理人,被告广信农化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职员等在法院进行了长达三个多小时的协商。调解之初,被告方坚持要进行鉴定,且认为粮食的减产不一定和使用的农药有关,原告则坚持必须按照诉讼金额进行赔偿,否则将进行上访。面对双方僵持不下的局面,承办法官果断地中止了面对面调解,改为分别给双方做调解工作。通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解,被告认识到不合格农药给农户带来的损害是必然的,且矛盾的及时化解对于双方都是有益的,被告给农户一定赔偿是必须的。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也同意法官所说的农药的不合格只是导致粮食减产的因素之一,不能把粮食减产全部归咎于被告的不合格产品,同时被告作为厂家并不希望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更不是故意要用不合格产品来危害江油农民的利益,原告的请求金额应当酌情降低。为了让农户得到更多的赔偿,减少其诉讼成本支出,经院长欧振金同意,对于49件案件全部免收诉讼费。


    通过长时间的劝导,下午十七时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蒋茂昌等49名农户粮食减产损失共计30000元,此款由被告四川农信农化有限公司直接转至江油市人民法院标的款帐户,原告蒋茂昌等49名农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月 24日, 江油法院法官赴大埝乡、东兴乡将赔偿款全部发放到了受损农户手中。江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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