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山东大道,需要在山东大道S2合同段内置放一个柴油罐,由于柴油罐太重,不便搬移,于是将搬移柴油罐的工作以1000元的报酬交绵阳市高新区菩提村三组董礼用吊车。
2009年12月26日下午三时许,由董礼一人到现场对该油罐进行吊挂,在吊挂过程中,由于油罐拉环断裂,油罐脱落,董礼在慌乱中仓促的跳下吊车,在躲避油罐逃跑过程中,不幸被油罐砸中,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近20人到施工工地要求赔偿,宏昌路桥公司认为自己与董礼之间属于承揽关系,拒绝赔偿,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如果不妥善和及时的处理,很容易发生恶性斗殴和群体性事件。在此情况下,北川县司法局汤宗良局长高度重视,决定对死者家属给予法律援助,指派黄遂清律师与安监局的相关领导一起就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
调解刚一进行就陷入僵局,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坚持认为自己与董礼之间属于承揽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与董礼有合伙关系的吴先锋也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在工作人员的安抚下各方情绪终于平静下来,黄遂清律师着手对事故进行调解。首先,对案件的事实、事故引发的因果关系及责任主体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并把此事件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向公司方说明;其次,对吴先锋讲明合伙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应当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从法律和情理上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后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安抚,并说明最好是协商解决,如果打官司的话,既耗时间,又耗精力。各方听了分析后,态度稍有缓和,但是就赔偿的具体数额没有达成一致,黄遂清律师继续对各方进行劝解和说明,从法律上,情理上进行解释说明,最后,经过黄遂清律师和安监局同志两天的磋商、斡旋,三方终于达成了30万元(其中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26万元,吴先锋赔偿4万元)的赔偿协议。
岁末年初,在法律援助的参与下,有效的预防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北川县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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