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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人民法院为灾区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01-06  发稿编辑:刘庆


    随着安县灾后重建步伐的日益加快,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凸现,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趋势,如处理不慎,很容易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为灾后重建大局服务,安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建立的“大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大调解”中的主力军作用,极积开展在各项审判执行案件中开展司法调解工作,在处理并取得显著成效。


    建全领导组织机构,加强监督检查。


    该院把全面加强调解工作作为法院的工作重心,于2005年就成立了司法调解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民事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各业务审判庭负责人为成员,对法院司法调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将司法调解工作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考核,院业务庭案件审结调解率不得低于50%,人民法庭不得低于60%。低于扣年终岗位目标奖。由民一庭负责检查。安县法院2005年审结案件调解率为57.1%,2006年审结案件调解率为61.5%,2007年审结案件调解率为66.5%,2008年审结案件调解率为67.67%。2009年审结案件调解率68%。2009年7月,该院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安县人民法院“大调解”中心,中心设有专职审判员2人,全院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为兼职调解员,并聘请了人民陪审员为调解联络员,负责与人民调解,社会力量调解进行联络沟通。同时,设立了调解室并设有当事人休息、饮水等人性化关怀服务设施,张贴了人性化标语,形成了大调解氛围。从2008年3月起,每月通报各庭案件审理调解率,每季召开司法调解工作会议,年终进行评比,对调解能手给予表彰和奖励。由于该院司法调解工作领导重视,机制建全,人员落实,检查到位,奖惩逗硕,使司法调解工作一年更比一年好,年年都有新举措。


    院领导亲自抓调解,为全院司法调解作表率。


    刘平安院长刚调到安县法院后,就意识到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并着手开展了“十大精品案件”、“法官论坛”等亮点工作,调动了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总结和推广调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同时院党组一班人带头亲自主持和参与个案调解,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从“假如我是当事人”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从2007年至2009年11月,法院领导共参与个案调解60余件,涉及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执行各个方面。协调涉诉信访和申诉案件20余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于领导高度重视并亲自抓调解工作,在全院干警作出表率,该院形成了比调解结案率,比调解技能,比调解效果的良好氛围,“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得到了普遍运用,涉诉上访为零,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法院对我院领导亲自参与调解为大局服务、重视和谐司法、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给予很高评价。


    加大立案调解,提高办案效率。


    立案先行调解和快速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有效方式。安县法院从2005年在立案庭开展速调以来,每年结案在100件右。除在立案庭开展速调外,在三个人民法庭也开展了速调工作,每年结案在20件左右,这些案件,当事人当天到庭,当天就得到解决。当事人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和时间。纠纷得到及时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又提高了法院办案效率。为了进一步强化立案调解,2009年初,我院专门制定了《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先行调解工作的实施细则》,对立案调解组织、调解程序、调解期限均作了全面的规定,使立案调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还对立案先行调解的案件实行奖励,规定立案调解的案件,每件发给30元的补助,充分调动审判人员的调解积极性。2009年,立案先行调解案件110 件,占全院审结案件的 8.4%,全院调解结案的 14.6%,均是当天结案,均自动履行,没有一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以每件案件当事人到法院三次参加诉讼,每天100元(包括车旅、伙食费)计算,一个案件为双方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400元,110件案件共计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44000元。立案先行调解,即为便了群众诉讼,又节约了人民法院司法资源。


    树立诉讼调解是各种调解的核心作用意识。


    “大调解”中,司法调解是核心,司法调解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大调解”工作的成效。因比,该院一直把诉讼调解工作放在审判工作的首位来抓,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2008年以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每件按1.2件进行考核,对调解能手年终进行表彰和奖励。


    安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借助“大调解”机制的作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因案、因人,细心、耐心做好执行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2009年该院已结的583件案件中,自动履行319件,和解结案70件,占已结案件的66.72%。


    “大调解”是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法。安县法院在制定了"大调解"实施方案和成立“大调解”中心的基础上,主动与县政法委,综治办联系,参加政法委主持协调会议,对一些涉灾、突发性事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和建议。到接待和处理现场,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做疏导解释工作。对审理案件中发现带普遍性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书面或口头司法建议,地震一年来,参加县主持的纠纷协调会30余次,提出建议20余条,有效促进了安县大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受到县委好评。我县因5.12地震引起的农房保险合同纠纷,涉及我县十几个乡镇近10万农户,我县高川乡养路工人,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林地勘界员等80余人死亡赔偿纠纷,客车乘客20余人死亡纠纷,农房重建补助资金,农房重建民工工资纠纷等涉灾群体性纠纷,该院均派员参加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有效平息了矛盾纠纷。如河清镇一村民小组集中重建农房,工程队将工程转包个人承建,承包人突然离走,未支付民工工资,90余人到镇政府上访,我院刘平安院长亲自带领主管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到该镇与镇领导商量协调意见,平息了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并向县政府提出司法建议。(魏曙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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