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游仙法院与人民调解机构合作,成功调解了一起影响社会稳定的灾后重建案件。在案件承办人的协调、督促下,被告当即一次赔偿原告1225元。做到了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稳定。
家住游仙区松垭镇日新村的周某因地震受灾后重建需购买红砖,以单价0.39元向被告绵阳市家科区鸿盛页岩机砖厂购红砖65000匹,约定于2009年2月5日前结束供货,周某支付了红砖款7900元。约定供货时间届满后,被告仍有3500匹红砖未向原告交付。现原告房屋已修建完毕,被告逾期未交付的红砖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未交付的红砖款。在灾后农房重建过程中,已发生多起类似案件,影响了一批灾后农房重建的顺利推进。
2009年7月份,该案诉至游仙法院。承办法官动员松垭镇司法所的干部协助调解,多次召集了原、被告及代理人,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且通过电话不断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终于,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观点逐渐靠拢,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即履行了赔偿义务。
游仙法院打破法官“单一”的调解模式,充分发挥大调解功能,与人民调解机构协同努力,在较短时间内处理了敏感案件,不但最大限度的降低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同时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游仙区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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